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