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重点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园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重点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园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修缮以及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等工作,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