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重点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园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重点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园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修缮以及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的保护等工作,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