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者承担,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