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它危险废弃物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