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者承担,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