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未实行分类运输或者泥浆、混凝土未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