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