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使用过期的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