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未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或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未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不清运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