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的;(二)未实行硬化及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的;(三)施工期间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的;(四)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等措施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