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