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相关企业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及产品质量标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垃圾。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