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运输建筑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沿途丢弃、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二)承运经批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三)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四)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件;(五)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