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数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消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有完备的排水设施、道路、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消纳。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