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统一收集、运输至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

无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代为统一收集、运输。代为收集、运输的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承担。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