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有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四)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