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幼儿园、托儿所、小学;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
(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