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五)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