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城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