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处理的幼犬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