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转让、买卖《犬只准养证》的,由城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