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转让、买卖《犬只准养证》的,由城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