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