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犬。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