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注重服务质量,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每年能够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标志及装备;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