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注重服务质量,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三)每年能够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五)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标志及装备;(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七)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