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三)其他需要解释的情形。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