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需要解释的情形。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