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关事项时,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