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护第六条已废止凡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均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经营。自治州区域以外人员申办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享有与本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