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本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快速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