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