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已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