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的,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和手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