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