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