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农药,需要集中销毁处理的,应当在自治旗环境保护部门的配合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销毁。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