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自治旗境内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自治旗公安、卫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处理。因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