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经营的农药产品必须附有完整的标签。农药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与农药登记备案的标签一致,进口农药必须附有中文说明。禁止销售标签或者说明书残缺不清的农药。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