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资料、实物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