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影像资料;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