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某项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

(二)只有本人和其徒弟掌握某项民族民间特殊技艺的;

(三)掌握和保存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原件或者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积极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公益性宣传活动的;

(五)其他符合认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条件的。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