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一)熟练掌握某项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二)只有本人和其徒弟掌握某项民族民间特殊技艺的;(三)掌握和保存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原件或者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四)积极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五)其他符合认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条件的。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