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和加盖该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以若干机关、团体、组织的名义联合组织或者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签名批准的各单位负责人视为共同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