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原因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按照规定立即向主管机关申请报告;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