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时,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使用的车辆及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以信件、电报、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