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三)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
(四)不得阻拦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五)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标语、口号、随意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进行或者煽动他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