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保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并应指定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除申请参加并获许可的人员外,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