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集会地点、行进路线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公民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