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应当对其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对用户与其所持身份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如实登记,并留存用户证件的复印件(含电子复印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核查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提供免费查证通道,不得增加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负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