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不得为无身份证明、拒绝提供有效证件或者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为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民政、通信、互联网等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