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委托代理商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应当符合所代理事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委托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其委托的代理商书面约定承担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商在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用户明示其代理身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