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委托的代理商开展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代理商应当将登记的用户信息和留存的资料及时送交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代理商在业务代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代理商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